拍賣公司規(guī)定不付款另付違約金 法院判無約束力
[中藝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12-07-21]
趙女士為參加拍賣會,接受某拍賣公司發(fā)放的拍賣圖錄,并在作為定金收據(jù)的《競買登記表》上簽名。拍賣結(jié)束,趙女士未能按時付款完成交易。拍賣公司將她訴至法院,要求不予返還定金5萬元,且要求趙女士另支付競買成交價20%的違約金。日前,楊浦法院審結(jié)該案,判決拍賣公司不需返還趙女士定金,趙女士也無需支付違約金。
去年4月,趙女士參加了某拍賣公司的春拍會。她收到該公司提供的圖錄一份,圖錄背后印有該公司單方制定的《拍賣規(guī)則》。趙女士繳納5萬元定金,并在《競買登記表》上簽字,這張表格同時作為定金收據(jù)。
拍賣會上,趙女士拍到幾件藝術品,價值60余萬元,但她沒有按時付款完成交易。拍賣公司向她發(fā)出《撤銷交易通知》,趙女士沒有回應,公司便將趙女士訴至法院。
拍賣公司認為,趙女士競拍成功后未提貨,也未支付任何款項,其行為構成違約。趙女士在登記時,《競買登記表》上明確按照圖錄背后的《拍賣規(guī)則》進行交易。該《規(guī)則》規(guī)定:“拍賣成交日起60日后,如買受人仍未付清全部購買價款的,公司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相當于成交價20%的違約金。”故拍賣公司不應返還定金5萬元,且要求趙女士支付違約金12萬元。
趙女士辯稱,自己與拍賣公司之間的拍賣合同是成立的,但雙方就《規(guī)則》內(nèi)容沒有達成一致。她在《競買登記表》上簽字,是為以此作為公司收取定金的收據(jù)。趙女士稱自己沒有注意到《登記表》中印制好的格式條款,拍賣公司也未做提醒,因此對此不予認可。
楊浦法院審理后認為,拍賣公司、趙女士之間存在拍賣合同關系。趙女士在向拍賣公司繳納定金5萬元后,作為競買人參加了拍賣。但在競拍成功后一直未付款提貨,構成違約。她在《競買登記表》中承諾,“如有違約,同意原付定金被公司沒收”,故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同時,法院認為,拍賣公司與趙女士之間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應當通過簽訂正規(guī)合同的形式作出明確約定。而拍賣公司卻將《規(guī)則》印制在《拍賣圖錄》背后,且未作明確告知,這顯然有模糊趙女士對違約條款充分注意之嫌。圖錄背面的《規(guī)則》系拍賣公司單方面制定的規(guī)則,并非與趙女士簽訂的合同,對于趙女士不具法律約束力。拍賣公司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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