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絳反對拍賣錢鐘書私信 若拍賣將親上法庭維權
[中藝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13-05-27]
近日,“錢鐘書楊絳信件及手稿將首次大規(guī)模面世并將于6月22日拍賣”的消息引起軒然大波。昨天,楊絳先生發(fā)出三點聲明,堅決反對拍賣,并稱,如果拍賣如期進行,將親自上法庭維權。當天,來自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三所高校的民法、知識產(chǎn)權法和憲法領域的權威法律專家,對私人信件拍賣引發(fā)的諸多法律問題進行了專題研討。與會專家一致認為:未經(jīng)作者同意,拍賣私人信件嚴重侵害了作者及他人的隱私權和著作權,違反公序良俗,應依法禁止。
■事件
錢楊書信將被拍賣
日前,北京中貿(mào)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宣布:6月22日將在北京舉辦一場名為“《也是集》——錢鐘書書信手稿專場”拍賣會。屆時,錢鐘書的66封書信、《也是集》手稿、12封夫人楊絳的書信和《干校六記》手稿、6封女兒錢瑗的書信將集中拍賣。
據(jù)悉,這些信件主要是錢鐘書上世紀80年代與時任香港《廣角鏡》雜志社總編輯李國強的書信往來。錢鐘書的書信中涉及不少對歷史和學人的批判,有不少錢鐘書認為“不能公開說的話”。比如在一封寫于1981年的信中,錢先生談到《紅樓夢》的英譯本:“因思及Hawkes近以其新出譯本第三冊相贈,乃細讀之,文筆遠勝楊氏夫婦(即楊憲益與戴乃迭),然而此老實話亦不能公開說,可笑可嘆?!比缃?,錢鐘書認為的“不能公開說的話”,卻因拍賣公司前期寄出的大量影印件宣傳資料被公之于眾。
5月20日,102歲高齡的楊絳先生電話質(zhì)問李國強,認為此事非常不妥,要求對方給予答復。李國強回應稱,“這件事情不是我做的,是我朋友做的?!?br/>
■進展
楊絳:此事讓我極為震驚
昨天,楊絳先生發(fā)表聲明,希望有關人士和拍賣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否則“將會親自走向法庭,維護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權利”。楊絳先生聲明全文如下:
近來傳出某公司很快要拍賣錢鍾書、我以及錢瑗私人書信一事,媒體和朋友很關心我,紛紛詢問,我以為有必要表明態(tài)度?,F(xiàn)鄭重聲明如下:
一、此事讓我很受傷害,極為震驚。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間的私人書信,本是最為私密的個人交往,怎么可以公開拍賣?個人隱私、人與人之間的信賴、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為商品去交易嗎?年逾百歲的我,思想上完全無法接受。
二、對于我們私人書信被拍賣一事,在此明確表態(tài),我堅決反對!希望有關人士和拍賣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權利,立即停止侵權,不得舉行有關研討會和拍賣。否則我會親自走向法庭,維護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權利。
三、現(xiàn)代社會大講法治,但法治不是口號,我希望有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維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這一基本人權。我作為普通公民,對公民良心、社會正義和國家法治,充滿期待。
拍賣行:信札拍賣照常進行
面對楊絳的強烈反對,中貿(mào)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楊絳先生的反應他們并沒有料到,“本意是懷著對錢鐘書和楊絳先生的尊重。委托人覺得這批東西的面世對錢鐘書研究及現(xiàn)代文學研究均提供了一些新的資料,畢竟這么大規(guī)模的錢氏書信及手稿具有非常重要的文獻價值和文學研究價值,而且均未曾公開過。”
盡管楊絳先生“叫停拍賣”的態(tài)度如此明確,該負責人仍表示“他們前后花了3-5年的時間才征集到這些作品,拍賣仍然會如期舉行?!?br/>
至于委托人的身份,該負責人表示不便透露。
記者了解到,中貿(mào)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將于6月1日舉行《也是集》錢鐘書書信手札專場研討會。
■研討
法學專家:拍賣信件侵害作者隱私權
昨天,來自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三所高校的民法、知識產(chǎn)權法和憲法領域的權威法律專家,對私人信件拍賣引發(fā)的諸多法律問題進行了專題研討。經(jīng)過深入研討,與會專家一致認為:未經(jīng)作者同意,拍賣私人信件嚴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隱私權和著作權,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應當依法禁止。
首先,拍賣私人信件侵害作者的隱私權。私人信件本質(zhì)上是個人之間基于相互信任進行的私密通訊,涉及作者和他人的隱私。我國《侵權責任法》明確保護公民個人的隱私。根據(jù)該法第2條的規(guī)定,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未經(jīng)作者同意拍賣私人信件,勢必泄露公民的隱私,導致信件中的私人信息向第三方甚至社會公眾公開。對這種嚴重損害信件作者隱私權的行為,書信作者有權采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的發(fā)生。
其次,拍賣私人信件侵害作者的著作權。書信的著作權(包括發(fā)表權、復制權、發(fā)行權等)屬于書信的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權的轉(zhuǎn)移而轉(zhuǎn)移。收信人或拍賣公司在拍賣過程中,為達到宣傳推廣之目的,勢必向社會公眾展示信件原件或復制件,或者向公眾提供該信件內(nèi)容全部或部分的復制件。這些行為都侵犯了書信作者依據(jù)《著作權法》第10條所享有的發(fā)表權、復制權、發(fā)行權等合法權益。
第三,拍賣私人信件違反公序良俗。私人信件的性質(zhì)特殊,體現(xiàn)了發(fā)信人對收信人的個人信賴。收信人雖然對信件享有所有權,但是并不能隨意處分這些信件。收信人在行使所有權時,應當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得傷害發(fā)信人對自己的信賴,不得侵害發(fā)信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公開拍賣私人信件,明顯違反這些法律原則。
第四,拍賣私人信件侵犯公民的通訊秘密權。依據(jù)《憲法》第40條的規(guī)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受法律的嚴格保護。未經(jīng)許可,拍賣私人信件勢必侵犯憲法保護的通訊秘密權。
第五,保護私人信件作者的合法權利是各國立法和司法的通例。很多國家都通過立法和司法嚴格保護書信作者的隱私權、著作權和通訊秘密權,以捍衛(wèi)法律的權威,維護正常的社會交往秩序和道德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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