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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無法可循到有法可依 藝術品市場法規(guī)40年

中藝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18-08-26



  從萌發(fā)到崛起——改革開放40年的中國藝術品市場

  2018年是中國實施改革開放國策40周年。在這一時間節(jié)點,回顧中國藝術品市場走過的40年歷程具有特殊的意義。

  藝術品市場行情是經濟發(fā)展狀況的晴雨表,雖然其體量、規(guī)模較小,但“窺斑見豹”,可以看出一個國家的文化藝術軟實力和宏觀經濟基本面。1978年以來,伴隨中國社會的逐步開放和銳意改革,藝術品市場逐漸復蘇,由小到大,從弱到強,目前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藝術品市場。正如中國經濟騰飛的奇跡一樣,短短40年間,中國藝術品市場也取得了驚艷世人的非凡成就。

  本專題分為回顧篇和見證篇,在深入梳理、解讀歷史文獻的基礎上,采訪了藝術品市場的資深人士,重要事件的親歷者、見證者、參與者,講述歷史,還原細節(jié),力求從獨家視角較為全面地呈現(xiàn)中國藝術品市場走過的40年歷程。

  回首往昔,瞻望未來,“四十不惑”,中國藝術品市場依然在不斷前行的路上……

  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的藝術品市場經歷了從無到有的發(fā)展;尤其是近20年,迅速壯大為龐雜的經營體系,與法律法規(guī)之間產生密切聯(lián)系的領域也由藝術品創(chuàng)作、收藏、交易拓展至推廣、管理、衍生、金融等方面。無可爭議的是,新頒布的各項與藝術品市場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對市場的發(fā)展起到了積極的規(guī)范作用,對藝術品的創(chuàng)作者、收藏者都起到了保護作用,維護了他們應有的權利,但同時也暴露出了諸多細節(jié)缺乏規(guī)范和實際施行困難等問題,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甚至可能打破市場發(fā)展的平衡,造成了不良影響。

  藝術品市場逐漸趨于理性化發(fā)展,無論新老藏家,還是各大機構專業(yè)人士,都對市場狀況的認識越來越清晰。對于藝術品市場畸形發(fā)展的原因有了新的看法,將關注的對象從投機者逐漸轉向了法律本身。因而,我們不得不對法律本身的“缺陷”提起足夠的重視,當下藝術品市場是否“無法可循”,藝術相關法律規(guī)定究竟存在哪些“法不成文”“法不合法”的現(xiàn)象,亟須政府主管部門做出相應的調整。

  《文物保護法》明確“文物”價值

  改革開放初期,仍以計劃經濟為主導的中國,幾乎杜絕了所有的民間商品交易,更談不上市場。當時,藝術品交易的唯一合法途徑即是由文物商店收購和銷售,假如賣給其他地方就很可能會被定義為“投機倒把”,如此的市場環(huán)境自然衍生出了如潘家園這樣以“鬼市”風格著稱的古玩市場。

  與此同時,針對唯一的合法交易渠道,國家文物事業(yè)管理局于1981年發(fā)布了《文物商店工作條例》,其明確指出文物商店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商業(yè)手段,收集流散在社會上的文物,使之得到保護,為博物館(院)和有關科研部門提供藏品和資料;并規(guī)定“收購價格要做到按質論價,公平合理”“其(銷售)價格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的統(tǒng)一規(guī)定。要明碼標價,不折不扣”,體現(xiàn)了政府在這一經濟活動中的決定性作用。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并實施。其中,針對不可移動文物、考古發(fā)掘、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文物出境入境以及相關法律責任做出明確規(guī)定,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加強了國家對文物的保護以及科學研究工作的進行,使得中華民族優(yōu)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不會流失海外,不會被人們私下發(fā)掘和交易。

  中央財經大學拍賣研究中心研究員季濤認為:“改革開放以來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比起以前有很大的進步,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和‘文革’時期都把文物看做‘四舊’,而這些法律法規(guī)的頒布,實際上是確定了這些文物藝術品的價值和重要意義。因此,這些法律的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xiàn)實意義。另外,法律法規(guī)對市場的發(fā)展有推動作用,都直接影響到市場交易,對市場的健康成長和規(guī)范市場,包括具體的價格走勢和價格分化都會帶來非常大的影響。例如,《文物保護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可交易和不可交易的文物藝術品類,勢必會影響到它們在市場流通中的價格走勢,凡是允許交易的作品,其市場發(fā)展就會相對成熟,而不能交易的藝術品,在市場上得不到充分流通,也就無法體現(xiàn)出明確的供求關系。而國際市場不受《文物保護法》的限制。一般來說,年代久遠的作品會賣得更好,價格也會越高?!?br/>
  另外,季濤也提出,國外沒有類似《文物保護法》這樣規(guī)定非常細節(jié)的法律,而是融入商務性的、綜合性的法律中。但我國法律在最初制定時可能考慮到要嚴格一些,有些條款規(guī)定得非常細致。因此,放到現(xiàn)在相對成熟的市場環(huán)境中,尤其當藝術品市場進一步擴大時,會明顯感到法律法規(guī)的不適應性。例如,現(xiàn)在的《文物保護法》不允許外資企業(yè)在國內注冊成立拍賣中國文物,以及不允許民間交易市場中買賣文物等規(guī)定,不僅沒有在實際市場中制止了類似交易,反而成為市場發(fā)展的桎梏。

  《著作權法》難以約束侵權行為

  199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確定了創(chuàng)作者享有作品的所有權、發(fā)表權、修改權、修復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及合法取得報酬權。這為藝術家的作品進入市場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如《著作權法》規(guī)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為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并可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盡管在一定程度上將藝術品創(chuàng)作者的版權有了明確規(guī)定,但在《著作權法》的具體實施過程中,仍然困難重重。一方面,由于缺少對藝術品制假、售假承擔民事、刑事責任的具體規(guī)定,缺少對藝術品評估鑒定師的機構資質和責任的具體規(guī)定,從而導致藝術品市場上諸多造假行為屢禁不止;另一方面,藝術衍生品市場也比較成熟,諸多衍生作品的權責問題尚未明確,以致出現(xiàn)“無授權”“無保護”“無監(jiān)督”的情況,集合眾多人心血的衍生品流通到市場后,便迅速被山寨。

  在《著作權法》無法約束市場行為的背后,也暴露出了較為嚴重的從業(yè)者道德規(guī)范問題。如藝術品交易中的評估與鑒定人員的專業(yè)、法律資格認證和道德品質評價未建立完善的評估機制,對藝術品交易中的評估與鑒定人員的不作為以及違法的積極作為行為、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缺少規(guī)制。

  現(xiàn)今,藝術品交易市場面臨的另一個嚴峻問題就是誠信機制的缺失,這成為制約中國藝術市場發(fā)展的瓶頸。藝術品交易市場中出現(xiàn)的藝術家包裝炒作、人為造勢,畫廊的制假販假、拍假和假拍,甚至評論和鑒定專家也受利益驅使而對藝術品給出虛假的結論等,都可歸責于藝術品交易市場缺失誠信機制。

  《拍賣法》屢遭曲解和詬病

  1996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規(guī)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季濤認為,《拍賣法》的頒布對藝術品市場的發(fā)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不僅讓國內的拍賣機構有了統(tǒng)一遵循的法律規(guī)定,而且允許大家充分地參與市場競爭,讓市場趨于成熟和規(guī)范并帶來了很大發(fā)展,所以《拍賣法》的作用是不能小看的。

  但在實際情況中《拍賣法》多遭詬??;最具爭議的是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zhèn)位蛘咂焚|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边@一款給予委托人和拍賣人很大的投機空間,委托人可以肆無忌憚地將自己不能辨別的標的送到拍賣行,拍賣人也可以名正言順地拍售假的作品,前提只需在拍賣前做出“聲明”。

  中央財經大學拍賣研究中心名譽主任王鳳海對此條規(guī)定做出解釋:“拍賣人已經為競買人在購買前提供了自主對標的物的審查空間,競買人應該為自己所做出的行為承擔責任。委托人有義務說明標的物的瑕疵,但是在并不能強制性的要求委托人具備高超的鑒定能力,做到對標的物的鑒定。因此,對于作品標的真?zhèn)?,委托人是可以不給予保證的。”

  《拍賣法》第六十一條被人為曲解,也與法律條款的標注嚴密有關,拍賣行將不能擔保的拍賣標的范圍擴大到所有拍品?!芭馁u人所謂的免責聲明,一是不符合作為立法宗旨的誠實信用原則,二是拍賣人沒有履行對拍賣標的的真?zhèn)位蛘哞Υ眠M行鑒定的法定義務。委托人可以向拍賣人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zhèn)位蛘咂焚|’,但拍賣人有權依法組織鑒定或者委托第三方進行鑒定?!?br/>
  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場司原副司長張新建建議在修改《拍賣法》時應當規(guī)定:“拍賣人經鑒定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zhèn)位蛘咂焚|的,不能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季濤也認為,《拍賣法》中對拍賣標的不保真、瑕疵免責條款的規(guī)定過于寬泛。所以造成了很多拍賣行可以借助這個法律的漏洞來拍賣假貨,造成了社會對拍賣行的誤解和不信任,這是將來《拍賣法》需要改進的地方。同時,我國的《拍賣法》在某些方面的規(guī)定和要求又過于僵化,如限制公告時間和預展時間等許多條框的規(guī)定實際上是綁住了拍賣行的手腳。法律應該在宏觀方向上提出一些限制,而針對拍賣過程中的具體操作細節(jié),應給予放寬。

  適應市場化的《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1994年,由文化部頒布的《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對加強美術品經營管理,保護創(chuàng)作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藝術事業(yè)健康發(fā)展具有積極意義。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藝術品市場也出現(xiàn)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要求對之加以修改和完善。文化部在原法的基礎上重新制定了《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并于2004年7月1日頒布施行。該《辦法》明確了藝術品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了設立畫廊、畫店、美術品公司的申辦程序;規(guī)定了舉辦美術品比賽、展覽、展銷、拍賣等活動條件和履行的手續(xù);同時在經營管理方面,明確了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規(guī)范了藝術品的經營活動?!端囆g品經營管理辦法》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在原《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正和補充。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建立了內容準則和明示擔保、盡職調查、信用監(jiān)管等制度;要求藝術品交易必須做到:明碼標價,信息全面真實,交易記錄保存完整。它的實施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促進了公開透明交易,為藝術品市場規(guī)范發(fā)展奠定了法治基礎。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雙舟認為:“文化部修訂出臺的《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正式實施。雖然該《辦法》僅僅是一個部門規(guī)章,但是針對法律文件幾乎空白的藝術市場而言,‘毛毛雨也是及時雨’?!?br/>
  在新《辦法》中將“美術品”改為“藝術品”,并指出藝術品的范圍是“繪畫作品、書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裝置藝術作品、工藝美術作品等以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復制品”。藝評人趙子龍認為,“概念的變化往往暗示著觀念的變化。美術品更多指國油版雕以及工藝美術品,多用在計劃經濟體系內,而藝術品則范圍更廣,涉及影像、裝置、行為等現(xiàn)代范疇內的作品,也多用于改革開放以后的市場經濟體系內。這說明藝術市場化已經不再需要討論,已經成為普遍認可的趨勢?!?br/>
  季濤也表示:“雖然比起過去我們的法律進步了很多,但比起西方的法律又顯得滯后。沒有完全地針對現(xiàn)在的國情和市場情況來制定,所以說法律法規(guī)需要與時俱進,進行一些修改調整來適應現(xiàn)在的中國社會以及參照西方成熟藝術品市場的情況來制定?!?br/>
  藝術品進口關稅高、出境難

  藝術品稅收政策是影響藝術品市場發(fā)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從整體上看,我國藝術品關稅自1985年以來在歷次調整中降低,從最初的40%至2018年的1%可見關稅的下降力度,同時復制品自1996年的20%降至6%;但進口增值稅一直沒有下調,高達17%的增值稅,仍然讓很多機構和收藏家難以承受。

  劉雙舟認為:“現(xiàn)行藝術品稅收制度對藝術品市場的影響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稅收負擔過重,加大了藝術品交易的成本,挫傷了交易主體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是稅收結構不合理,征稅環(huán)節(jié)不順暢,稅收負擔不均衡?!?br/>
  除了關稅稅率高外,自1989年始,國家文物局頒布和修訂了《1949年后已故著名書畫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鑒定標準》,其宗旨在于保護國家文化遺產,將一些已故書畫家的全部作品列入文物出境鑒定范圍。2013年最新發(fā)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書畫家作品限制出境鑒定標準(第二批)》規(guī)定“作品一律不準出境”的書畫家合計為11人;“作品原則上不準出境”的書畫家合計為25人;“代表作不準出境”的書畫家合計為128人。國家文物局制定限制出境名單,主要就是為了防止應得到國家保護的著名書畫家的作品流失到國外。

  然而,這些劃分標準不夠明確,掌握尺度彈性很大,隨意性很強。怎么理解“原則上”,什么樣的作品才能被稱作“代表作”和“精品”,相關機構又是如何具體開展工作的?在當下對藝術品的等級劃分不明確的情況下,提出這樣的規(guī)定在實施上必然會遇到種種難題。通過對廣東省文物鑒定站(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廣東管理處)調查了解到,鑒定站對國家文物出境采取“從嚴把關”的態(tài)度,凡是進入名單的藝術家作品,基本上都是禁止出境的。


  季濤表示:“國家的意愿是保護這些著名書畫家作品能夠留在境內。從拍賣市場的角度來講,會造成很多拍賣標的要經過文物部門的審批、審核,避免了市場當中很多限制出境的書畫作品的流失。但也有些人提出異議,認為這樣可能會帶來市場上作品價格的不真實,由于不讓出境,就會導致對出境有限制的書畫家的作品價格,會比沒有限制的書畫家的作品價格稍低一些,所以項規(guī)定,可能會讓某些藝術家的作品價格受到影響。”

  美術史論家劉曦林認為,《標準》“作品一律不準出境”的規(guī)定,阻礙了文化交流,更重要的是單方面切斷了各國對中國藝術的學習與借鑒。藝術品流通能夠帶來可觀的經濟價值和廣泛的社會價值受到限制,不利于中國書畫事業(yè)的發(fā)展,成為中國藝術走向世界,被世界所公認、所追捧、所研究的隔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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