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販子低價收購贓物獲刑3年 被罰3000元
[中藝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13-02-01]
明知是盜竊贓物仍低價收購,42歲的無業(yè)女子洪霞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近日被朝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3000元。
昨天朝陽法院通報,洪霞平常在亞運村古玩城附近以收購、販賣玉器為業(yè),2011年7月,在明知他人向其兜售的兩包玉石、翡翠掛件,是被盜贓物的情況下,仍以5萬元的低價予以收購。這兩包共有玉石、翡翠掛件324件,價值59萬余元,后洪霞被抓獲歸案,玉石已發(fā)還被盜者。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洪霞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于洪霞能夠在庭審中自愿認罪且已繳納罰金,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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